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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函件 :依本會章程第18條規定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

2016/6/7

受文者 : 本會會員
發文者 : 中華民國防火門公會
主旨 : 依本會章程第18條規定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
發文日期 : 2016/6/7
發文字號 :
內容 : 依本會章程第18條規定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贊助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另委由同單位選派人員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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