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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經標五字第09650008610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 廢止本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以經標五字第○九二五○○一二四九一號函頒「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如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經處分在案,並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或第四十二條規定廢止其驗證登錄證書者,不得再使用原驗證登錄證書所附之型式試驗報告重新申請驗證登錄」之解釋,並自即日生效。 局 長 陳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