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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驗證登錄商品監督作業原則

2007/4/23

驗證登錄商品監督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
第09450029780號函訂定
全文7點並自94年11月30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04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
第0965000864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並自96年04月17日生效


一、 為確保取得驗證登錄商品能持續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檢驗法規,減少驗證登錄廠商發生違規事件,並有效管理驗證登錄商品,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商品監督作業,指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取樣檢驗、第二項之產銷紀錄查核及第三項之生產廠場製造階段之檢查(以下簡稱工廠製程檢查)。

三、 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第六組及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每年依據商品之安全風險,訂定驗證登錄工廠製程檢查、產銷紀錄查核及取樣檢驗計畫,並併入年度市場檢查計畫一併執行。
前項之安全風險評估得依據廠商或其驗證登錄商品之違規紀錄、事故發生率、取購樣檢驗不合格紀錄、工廠品保模式或產地等風險因素區分為高、中、低風險等級。

四、 高風險商品及違規廠商商品每年至少須執行商品監督作業一次,違規廠商連續3年未有違規紀錄,停止執行本作業;新取得驗證登錄廠商及前二年未執行監督作業之廠商應列為重點監督對象。

五、 驗證登錄生產廠場或進口商品倉儲場所,非屬原發證單位轄區者,得洽商所在地轄區分局或第六組代為辦理本項檢查,或仍由原發證單位指派技術人員檢查;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核發之驗證登錄證書所列之工廠,由該驗證機構負責辦理商品監督作業。

六、 作業方式及程序
(一) 依商品別指派技術人員執行檢查。
(二) 檢查內容包括取樣檢驗及查核商品之產銷資料,檢查地點為生產廠場者,另須執行製程檢查。
(三) 工廠製程檢查,原則上為對生產廠場有關原物料、零組件之管理以及半成品、成品之檢測進行檢視,以確認生產廠場能持續生產與原驗證樣品一致之產品。
(四) 取樣檢驗時應自已完成標示之驗證登錄商品隨機取樣,原則上進行產品現場比對(由廠商提供原型式試驗報告影本及技術資料作比對)、現場測試(工廠或進口產品之倉儲場所本身有測試設備者,盡量藉其設備作現場測試)或帶回比對或測試。取樣以最新生產之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為之。測試項目由檢查人員依現況實地判斷選擇重點項目或可疑項目,並作成紀錄。
(五) 製程檢查有疑慮、現場比對或測試不符、檢查地點無任何測試設備時,即現場取樣帶回檢驗。


七、 作業結果之處理
(一) 執行工廠製程檢查、產銷資料查核及取樣檢驗後,製作檢查紀錄存檔備查。
(二) 查核商品之產銷資料有不符規定者,輔導廠商改正,並將該廠商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三) 取樣檢驗結果雖符合檢驗標準但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或檢驗結果不合格者,分別依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第一點或第二點規定辦理。
(四) 經取樣檢驗確認不符合檢驗標準者,廢止該型號商品(含構造相同者)之驗證登錄,並輔導廠商限期回收(必要時請廠商以公開聲明方式回收),回收期滿後,各執行單位應加強市場查核,以明確廠商回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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