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05.03 內政部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60802250 號令增訂發布第 99-1 條條文;其施行日期另定之。
第 99-1 條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
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之機構、學校、中心。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F-1、H-1 之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及康復之家。
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
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
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